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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四类知识产权行政案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

发布时间:2009-7-2 9:42:57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网 浏览次数 129 次
核心提示:

  “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案件四种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7月1日起将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6月30日发布的《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中明确的,该规定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人民法院系统的实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的要求,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此规定。此规定于6月22日提交第146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该规定明确,根据有关法律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根据被告所在地的不同,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分别作为此类案件的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作为此类案件的二审法院。

  该规定还明确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再审分工,即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就此类案件所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再审审查和审理。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法〔200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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